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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文件
青教字〔2003〕39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防治"非典"晨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教体局,局属各单位,各私立学校:
现将青岛市教育局《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防治"非典"晨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认真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青岛市教育局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防治"非典"晨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学校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等疫情,保障师生健康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规和通告,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治"非典"晨检是指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在每日早晨到校(园)时,由校(园)长、校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下同)分别对学生、教职工身体状况及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
第三条 防治"非典"晨检应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
防治"非典"晨检实行校(园)长"一把手"负总责,校医(卫生保健教师)、班主任、年级组长具体负责的制度。
第四条 防治"非典"晨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身体状况,询问有无发热、咳嗽或其他不适症状;
(二)家人、离青返青及与疫区人员、"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接触情况,查看医院诊断证明材料或解除隔离材料;
(三)病愈返校学生情况,询问身体恢复情况,查看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四)了解缺勤情况,询问学生、教职工缺勤原因、主要症状、就诊检查情况;
(五)与防治"非典"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建立学校(园)领导干部值岗制度。学校(园)应确定一名干部每日早晨师生到校时间在校门口值岗,同时安排教师轮流值班,把好第一道关,严格控制学校进入人员。
家长接送学生上、放学,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第六条 实行点名制度和检查制度。学校(园)应在校级干部初步筛查的基础上,由年级组长在上班开始时间对教职工进行点名和具体的检查;由班主任在课前对学生进行点名和具体的检查。对缺勤师生,班主任(年级组长)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及时联系,详细记录其缺勤原因及相关情况。
学生在校(园)期间出现身体不适情况,任课教师应及时与校医联系检查,予以处理。
第七条 建立托幼园所、小学学生健康卡制度。学生健康卡应发至每个幼儿、小学生。每日早晨起床后由家长为幼儿、小学生测量体温,并在健康卡上注明其体温及身体情况,签字后由学生到校时交班主任,由班主任认真察看,并进行相关询问。
第八条 托幼园所应在家长检查的基础上,由卫生保健员(150人以上的幼儿园,入园高峰期应至少有2名以上卫生保健员,没有条件实行卫生保健员晨检的幼儿园可由各班幼儿教师)在入口处进行复检(须在室内或厅内)。复检可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 摸,重点看是否发烧等;
(二)看,重点看咽部是否水肿、充血,皮肤颜色是否正常、是否有皮疹,精神是否饱满等;
(三)问,重点了解是否咳嗽及在家饮食、大小便等情况;
(四)查,检查幼儿是否携带不卫生物品。
寄宿制幼儿园、小学应设专人每日早晨为学生测量体温,并填写学生健康卡。
第九条 非寄宿制中等学校学生应在家长的指导下在每日早晨自测体温,班主任应在每日开课前进行具体的询问和检查。
寄宿制中等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宿舍配发体温计、消毒液等,以宿舍为基本单位,由室长负责每日监督测量体温,做好相关记录。班主任应在此基础上,在每日开课前进行具体的询问和检查。
第十条 对在晨检或在校期间发现的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学生,学校(园)应及时将其隔离,要求其戴口罩,并通知其家长及时带学生到呼吸道发热门诊就医。对家长无法及时带领就医的学生和寄宿制学校学生,学校(园)应直接送其检查就诊。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教职工,学校应令其及时就医。
第十一条 学校(园)不得允许有发热、咳嗽症状的学生和教职工带病上学或工作。
学生或教职工退热2天、无反复,并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排除传染病后方可回校(园)。
第十二条 实行防治"非典"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班主任(年级组长)应认真填写《学生/教职工健康情况每日报告表》,于每日8:30前交学校(园)办公室。学校(园)统计汇总后填写《学校师生健康情况每日报告表》,于每日上午10:00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发热人数异常增加或出现症状疑似病人应及时报告所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属区(市)管理的学校(园)应由其教育主管部门于12:00报告市教育局相关责任处室。
对晨检后在校期间因身体不适出现请假的师生,班主任(年级组长)应及时予以登记,注明原因,于每日下午5:00前交学校(园)办公室。
第十三条 实行追踪随访制度。对患病的学生和教职工,应由班主任(年级组长)每日进行电话追踪随访,及时了解其诊治情况。
第十四条 校医(卫生保健教师)应以临战状态,从每日晨检开始,全天候负责防治"非典"观察、报告、隔离等事宜。校医应按照青岛市教育局《学校防治"非典"应急预案》要求,掌握"非典"的临床特征、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并加强自我防护。
第十五条 农村学校应加强防治"非典"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对家庭尚未普及体温表的乡(镇)、村,学校应为班级配发体温表、消毒液等,为学生测量体温。
第十六条 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对防治"非典"期间拒不执行晨检制度或晨检不严格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将视情节,对校(园)长和责任人员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因晨检不力造成"非典"扩散的人员,将依法依纪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中等及以下学校(园),各类高校参照执行。
各学校(园)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中小学 晨检 规定 印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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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3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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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字:齐 鲲 校 对: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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